蘭嶼綠島四天三夜( 一般行程 )
【蘭嶼綠島四天三夜行程包含】
1. 台東 → 蘭嶼 → 綠島三角來回船票(船票含平安保險200萬元/人)
2. 宿:蘭嶼民宿及綠島海洋之家或綠島凱薪飯店
3. 餐:3早餐
4. 蘭嶼及綠島環島機車125cc,72H使用,超時需加收超時費(油資自理)
5. 綠島浮潛
6. 贈送夜探梅花鹿 ( 請遵從教練約定時間地點等候 , 遇時不候 , 天候不良則由教練決定是否取消 )
7. ( 250萬 )旅遊責任意外險+ 20萬醫療險
8. 全程接送服務
以上套裝費用皆以優惠價格計,如不行使其中項目則視同放棄恕不退費
【蘭嶼綠島四天三夜參考行程】
第 1 天:
台東火車站專車接送至富岡搞口搭乘豪華客輪前往蘭嶼 → 抵達蘭嶼開元港專人接船及領取機車 – ( 付100元囉 , 機車行已幫遊客加滿油了 , 免除等待排隊加油之苦 ) → 回民宿,延途欣賞蘭嶼尉藍海岸線,感受蘭嶼原始的美麗 → 蘭恩文教會館熟悉達悟族傳統文化 → 下榻行李 → 聽取教練約定浮潛與夜行程包含項目的注意事項與集合地點時間…………..→ 午餐時間 → 稍做休息,進行環島之旅 – 蘭嶼全島長36公里,沿著海岸線蔓延是擁抱海洋與陽光的最佳路線,沿途欣賞雅美族的民俗文物及特殊景觀,路上處處可見小豬逛大街,山壁上野生山羊林立,島上景像絶對是讓您值回票價 → 晚餐時間 → 夜間專人帶領探訪珍稀生物 – 貓頭鷹……。
第 2 天:
享受難得的悠閒~邊享用早餐邊欣賞尉藍海岸 → 換裝浮潛去囉!( 由教練帶領著各位,探索蘭嶼海底世界 ) → 野銀冷泉(清澈的泉水、白白的細沙,視野完全沒有遮蔽,美麗的景色在天氣炎熱的夏天讓人忍不住多停留)→ 專人導覽朗島部落探訪世界遺址傳統地下屋(此部落是目前唯一傳統建築集中的地方,深入其間可以真正體驗雅美族與自然融合的生活文化) → 蘭嶼燈塔(廣闊的草原,白色燈塔讓人心曠神怡)→ 享用風味晚餐 → 夜間在無光害的月光下,沈浸於南風星海下的寧靜,感受海邊夜晚尋寶的樂趣……。
早:○ 午:× 晚:○
第 3 天:
蘭嶼氣象台觀日出 ( 太平洋第一道曙光 ) → 享用早餐 → 自由活動– 離開蘭嶼前最後巡禮 → 搭乘豪華快輪前往綠島 → 專人接船領取機車 →聽取教練約定浮潛與夜探梅花鹿的注意事項與集合地點時間 – ( 付100元囉 , 機車行已幫遊客加滿油了 , 免除等待排隊加油之苦 )→ 小長城步道觀日落 –有若縮小的萬里長城,地方乃戲稱為「海上長城」→ 享用BBQ晚餐 → 夜遊活動(專人帶隊夜遊綠島、夜賞梅花鹿)→ 盡情享受稀有的海底鹽水溫泉( 選擇次日泡湯邊觀日出,也不錯喔! )……。
早:○ 午:× 晚:○
第 4 天:
人權紀念公園觀日出 → 享用早餐 → 進行環島之旅綠島燈塔、人權紀念碑、綠洲山莊『前思想犯監獄』、觀音洞、海參坪、哈巴狗、睡美人、白沙彎)→ 綠島特殊景點拍照留念 ( 山豬岩、火雞岩、大象岩 ) …→ 逛逛綠島西門町( 南寮街 ) → 回程可至南寮街購買島上特有名產和手工藝品搭乘豪華客輪返回富岡碼頭→ 台東火車站或機場(專車接送)珍重再見。
早:○ 午:× 晚:×
【蘭嶼綠島四天三夜行程費用】
一人宿雙人房每位13800 ( 一人成行 )
兩人宿雙人房每位$8400
三人宿三人房每位$8400
四人宿四人房每位$7400
未滿3歲嬰兒˙每位500團費 , 僅含保險,如有其它費用產生請家長現場自付。
( 3 至 12歲 ) 以下實住房型價位每位扣除票差800
實滿65歲以上以實住房型價位每位扣除票差1500
假日出發每位加收$500,連續假日出發每位加$800
平日定義:週日~週三出發。假日定義:週四 , 五 , 六出發。
包含的活動時間,抵達當地後由導覽人員安排。
一人騎乘一輛機車,需補$750機車價差。
駕駛汽、機車必須持有中華民國有效駕照(正本),且非逾期使用。
請攜帶泳具泳帽及防曬用品。
包含的活動時間,抵達當地後由導覽人員安排。
一人騎乘一輛機車,需補$750機車價差。
駕駛汽、機車必須持有中華民國有效駕照(正本),且非逾期使用。
請攜帶泳具泳帽及防曬用品。
【蘭嶼綠島四天三夜行程不包含】
1. 本行程表上未註明之各項開銷,建議、自費或自由行程所衍生之任何費用。
2. 個人旅遊平安保險,依規定旅客如有個別需求,得自行投保旅行平安保險。
【蘭嶼綠島四天三夜行程說明】
船班若遇天候不良或不可抗拒之因素班次取消時,行程得以保留半年另擇期出發或扣除行政作業費300 / 人退費。
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旅客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我方解除本契約,但應繳交證照費用,並依下列標準賠償我方:
一、通知於出發日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十。
二、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十一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二十。
三、通知於出發日前第四日至第十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三十。
四、通知於出發日前一日至第三日以內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七十。
五、通知於出發當日以後到達者,賠償旅遊費用百分之一百。
乙方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一項各款標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